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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诉 被告赖某某、上海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案件概要

2020年4月,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卓展诺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账册后发现,科技公司曾于2020年1月向赖某某(系科技公司财务人员)付款30万元,账面记载为其他应收款,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无偿转让财产”情形,应予以撤销。管理人遂向赖某某发函要求其退回,赖某某接到通知后,不但未退回,反而将系争款项转给了关联公司上海某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管理人遂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判令赖某某返还30万元并归于债务人财产。赖某某辩称30万元系物流公司的款项,属于一般往来走账,不同意返还。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向赖某某支付30万元的行为发生在该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前一年内,系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应予撤销。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赖某某应返还30万元,归入债务人财产,统一清偿给全体债权人。赖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破产撤销权制度追回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破产制度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财产利益,以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本案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向赖某某无偿转让财产,赖某某收到管理人要求返还通知后非但不返还,还将系争款项转给了关联公司,存有逃废债的主观恶意。本案判决打击了破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逃废债行为,确保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