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 盘活农用地 撤销虚假债权
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都种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营业务为蔬菜种植和种子加工销售,拥有多个蔬菜良种新品种权,曾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称号。其主要生产资料为承租的约200亩集体所有农业土地,每年需向土地管理方支付使用费40余万元。2017年始,因经营陷入停滞,该公司将土地进行分割对外转租,转租收取的租金用于维持日常开支。由于无力继续支付使用费,近1/4涉案农用地处于闲置。依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种都种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期间,针对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与土地管理方主张清退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在合议庭指导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债务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涤清涉案农用地上的合同关系。同时,引导次承租人和土地管理方协商达成共识,允许无长期租赁意向的次承租人以支付占用费方式继续使用土地至农作物成熟完成采收;将有长租意愿的次承租人和相应土地交由土地管理方进行直接管理,一揽子解决转租合同清理和农用地退还问题,同时保障了部分次承租人的持续稳定经营。
债权审查中,管理人发现某债权人持生效判决书申报的200余万元债权系通过恶意诉讼方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之规定,代表债务人申请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最终原判决被撤销。据此,该申报人的债权不予确认,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也相应增加了10.9%,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后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案发挥破产清算程序功能,“一揽子”妥善化解了涉农纠纷矛盾,并依法撤销了恶意诉讼虚假债权,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合法利益。
一是
妥善运用破产制度的待履行合同解除权,通过解除转租合同,移交相应土地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农用地合同纠纷,盘活闲置已久的农用地,整合了分割使用的农用地,助力产业优化和乡村振兴。
二是
依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对发现的虚假诉讼情况,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依法撤销虚假债权,最大程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公正的受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