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 预重整 探索程序衔接
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置业)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及市政工程等业务,主要资产为可售商品房楼盘。因房产销售困难致鼎立置业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约7.84亿元。鼎立置业曾尝试自行重组,但因相关各方存在分歧而自救未果,急需司法介入进一步推动沟通磋商,以明确重整可行性,进而提高重整成功率。然鼎立置业又顾虑一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将会有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后果。2022年6月,鼎立置业依《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向上海三中院提交《预重整申请书》。三中院受理后,依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推荐提名,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在三中院指导、监督下开展各项预重整工作:接受债权申报;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引导和辅助债务人与相关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并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共识;组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等各项工作。
鼎立置业在预重整对重整价值及其可行性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形成《预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并以公司已符合重整受理条件,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为由,向三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同时提名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期间的管理人,鼎立置业债权人会议也表决同意临时管理人担任重整期间管理人。三中院于9月28日裁定鼎立置业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管理人。重整期间,充分衔接利用预重整中开展的债权申报审核、审计评估等工作成果,高效完成债权审核等各项重整程序工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获得各表决组一致表决通过。11月17日,三中院经审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批准鼎立置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成功使得普通债权清偿率从不足0.2%提升至近5%,担保债权则将得到足额清偿,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本案系上海三中院出台《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后首例预重整转重整案件,对探索预重整规则应用具有示范意义。
一是
预重整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进行,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与司法指引功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临时管理人依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推荐确定,债务人在临时管理人辅助下与投资人自主进行商业谈判,三中院则给予相应指导、监督和必要司法协调,促使重整可行性和成功率有了大幅提高,且避免了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被清算的风险结果。司法提早介入企业挽救,提高了企业重生机率。
二是
重整程序衔接预重整降低了重整成本,提高了重整程序质效。转入正式重整程序后,预重整期间取得的工作成果得以与后续重整程序有效衔接,预重整中开展的债权审核、审计评估,以及已同意的表决意见等重要工作成果,均在重整程序中得到沿用,极大提高了重整效率。本案重整程序仅用时51天,极大降低了程序成本。